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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工艺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9-18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603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工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6〕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产品特性、生产工艺、执行标准不同,在受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时,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判断是否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