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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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安徽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英文名称:AnHui Food Additives and Ingredients Association (缩写:AF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以及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为目的。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参谋,反映行业情况与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行业生产、流通、应用、管理、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国际交流的扩大,促使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为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为改善大众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

本协会在全部工作和活动中均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滁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以下业务:

(一) 积极开展行业市场需要与发展趋势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全省行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建议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管理、决策咨询

(二) 协助政府部门或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在行业内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活动,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和争创名优品牌

(三) 建立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广泛联系,展经济与技术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推广交流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经验。

(四) 在行业内推广、交流开拓市场方面的经验组织行业企业共同参与国际市场开拓和应对国际反垄断、反倾销诉讼。

(五)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做好标准订和修订工作

(六) 会员企业培训技术、管理、经营等人才,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七) 加强会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协助会员单位做好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做好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八) 协助会员中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促进行业产业、技术升级

(九) 组织行业企业参与展览会、订货会,在本逐步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的专业市场

(十) 加强行业宣传,引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正确宣传、对待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 倾听行业呼声,反映行业诉求,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十二) 建立自律和诚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 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版行业内部交流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凡本省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设备制造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按时交纳会费,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承担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四) 会员单位必须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可由秘书处讨论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可先期办理入会手续,待理事会正式批准;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会员单位的证书。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国内外交流及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有要求协会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及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项工作及活动;

(四)按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属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除外);

(六)主动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撤并、更改名称、法人代表更换等事项;

(七)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不搞不公平竞争等活动及侵权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如不能履行义务或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应参加的协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等形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约行规;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确因工作需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界满,理事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何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法定代表人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